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


上列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陳宣佑等二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弄0號之建物登記「第一類」謄
本(含所有權人陳宣佑、詹竣幃之身分證字號)。
二、承上,另提出債務人陳宣佑、詹竣幃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
巷00弄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。
三、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