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劉家蓁
債 務 人 賴柏仰地政士即陳品睿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賴柏仰地政士即陳品睿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
人陳品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3,968元,及
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113年9月12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7
7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113
年9月12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1775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
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775計
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0.555計算之違約金,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品睿之遺
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劉家蓁
債 務 人 賴柏仰地政士即陳品睿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賴柏仰地政士即陳品睿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
人陳品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3,968元,及
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113年9月12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7
7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113
年9月12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1775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
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775計
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0.555計算之違約金,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品睿之遺
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