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
債 權 人 財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

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


上列債權人財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因與債務人呂玉珊即玉
珊的店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財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
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請向管轄縣市政府聲請相對人「玉珊的店」之設立資料(
須顯示為獨資或合夥)或提出稅籍資料(須顯示為獨資或合
夥)及提出負責人呂玉珊之最新戶籍謄本。(記事欄請省略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