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曾鈺捷即曾淑媛



張志弘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6,325元,及自民國114
年7月1日至114年11月3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.775計算
,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7
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曾鈺捷即曾淑媛前就讀達德商工時,邀同債務人
曾士郡、曾賴雯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於97年
8月19日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,合計撥款本金97,68
5元整,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
本息。另查,借款人曾鈺捷即曾淑媛於108年2月26日邀張
志弘為新連帶保證人簽立上開借據之增補約據,張志弘對
於本增補約據成立前及自本增補約據成立時起借款人依原
借據約定對債權人所負借款本息等全部債務,均應負連帶
保證責任。
㈡緣債務人曾鈺捷即曾淑媛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
務人張志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於103年8月5
日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,合計撥款本金172,807元
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
息。
㈢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,除應就遲延還
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
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
,照應還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㈣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,其前項利率
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

㈤詎債務人曾鈺捷即曾淑媛自民國114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
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266,32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,於
114年11月04日轉列催收款項,債務人張志弘為連帶保證
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相對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