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7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71號
債 權 人 劉碧玉
林美圻
上列債權人劉碧玉等二人因與債務人黃信富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劉碧玉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前有繳納,請提出
台端仍得請求借貸契約書本金共新臺幣30萬元之計算式。如
無法釋明,請扣除債務人於此期間所繳納之金額後,更正請
求金額。
二、請提出林美圻已對債務人催告之釋明資料(所附之存證信函
形式上似僅記載劉碧玉已為催告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71號
債 權 人 劉碧玉
林美圻
上列債權人劉碧玉等二人因與債務人黃信富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劉碧玉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前有繳納,請提出
台端仍得請求借貸契約書本金共新臺幣30萬元之計算式。如
無法釋明,請扣除債務人於此期間所繳納之金額後,更正請
求金額。
二、請提出林美圻已對債務人催告之釋明資料(所附之存證信函
形式上似僅記載劉碧玉已為催告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