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4號
債 權 人 李文亮



債 務 人 尤郡偵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,300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904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(至清償日止) 利息 違約金 本票號碼 號 (新臺幣) (民國) 001 113年7月15日 1,000,000元 114年9月30日 無 按每百元日息6分。 WG0000000 002 113年7月15日 1,000,000元 114年9月30日 無 按每百元日息6分。 WG0000000 003 113年7月15日 1,500,000元 114年9月30日 無 按每百元日息6分。 WG0000000 004 114年5月4日 300,000元 114年10月5日 按週年利率6% 無 WG0000000 005 114年6月16日 500,000元 114年10月15日 按週年利率6% 無 WG0000000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