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2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29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林琮茗
債 務 人 林質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參佰柒拾元及自民
國114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9.25計算之利息,並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07月12日,
按年息百分之11.1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115年07月1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2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
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
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
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
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
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二、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
用貸款,聲請人於112年04月12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
整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7年,借期至119年04月12日屆滿
,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
指標利率加計7.54%機動計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
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
息,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,到期還本者;或於寬限期
間只繳息者外,不另收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
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
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)。
三、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,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
置,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。另由
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,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
還之月付金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四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
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
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
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
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
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已詳盡舉
證之責。
五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9月12日,經債
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
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
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
還餘欠本金及如上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。
六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
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證據:一
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。二、線上
成立契約影本乙份。三、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(線
上申請專用)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。四、繳款明
細查詢乙份。五、利率變動表乙份。六、戶籍謄本影本
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29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林琮茗
債 務 人 林質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參佰柒拾元及自民
國114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9.25計算之利息,並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07月12日,
按年息百分之11.1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115年07月1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2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
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
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
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
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
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二、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
用貸款,聲請人於112年04月12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
整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7年,借期至119年04月12日屆滿
,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
指標利率加計7.54%機動計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
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
息,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,到期還本者;或於寬限期
間只繳息者外,不另收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
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
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)。
三、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,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
置,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。另由
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,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
還之月付金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四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
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
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
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
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
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已詳盡舉
證之責。
五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9月12日,經債
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
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
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
還餘欠本金及如上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。
六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
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證據:一
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。二、線上
成立契約影本乙份。三、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(線
上申請專用)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。四、繳款明
細查詢乙份。五、利率變動表乙份。六、戶籍謄本影本
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