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
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
王俊椉律師
謝昀潔律師
上列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與債務人吳森全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