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9號
債 權 人 旭呈活動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榆榛
上列債權人旭呈活動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子榤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旭呈活動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一、「...其款項已由仲信小額分期給
付」,請提出得請求新臺幣288,000元之詳細計算式。
二、請提出已為催告之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等)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9號
債 權 人 旭呈活動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榆榛
上列債權人旭呈活動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子榤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旭呈活動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一、「...其款項已由仲信小額分期給
付」,請提出得請求新臺幣288,000元之詳細計算式。
二、請提出已為催告之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等)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