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2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蔡隱居
債 務 人 鍾玉慧
顏上捷
一、債務人鍾玉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,322元,及自民國1
14年7月22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.915
計算之,並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
之3.309加1成計息,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;逾
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
率年息百分之3.309加2成計息,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
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債務人鍾
玉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顏上捷就前開債務應
負清償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2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蔡隱居
債 務 人 鍾玉慧
顏上捷
一、債務人鍾玉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,322元,及自民國1
14年7月22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.915
計算之,並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
之3.309加1成計息,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;逾
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
率年息百分之3.309加2成計息,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
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債務人鍾
玉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顏上捷就前開債務應
負清償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