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
債 權 人 李從誌



上列債權人李從誌因與債務人姚政珉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李
從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請提出對債務人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(如借據、匯款紀錄等
)。
三、請提出得請求新臺幣300,000元之計算式,如無法提出,請
更正請求金額。
四、請提出債務人姚政珉(地址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)之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