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
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


上列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思嫻即轉角花店
園藝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「..及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
止..」,然請求原因及事實之三提及「...自113年1月30日
起即未再給付聲請人保養維修費...」、四「自113年1月30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..」,請確認何日期為正
確之日期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