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
債 權 人 方筠琪
上列債權人方筠琪因與債務人張正揚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方
筠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算之事實及
法律上依據,並請提出相關文件;如無法釋明,請具狀更正
利息計算期間為: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
債 權 人 方筠琪
上列債權人方筠琪因與債務人張正揚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方
筠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算之事實及
法律上依據,並請提出相關文件;如無法釋明,請具狀更正
利息計算期間為: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