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
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/王俊椉律師/謝昀潔律師


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明進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財政
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
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確認是否應為陳明進、陳國豐、陳春在之繼承人(即陳能
宗、陳明祥)為三等分平均給付,倘是,請聲請更正聲明(
依各別債務人分項聲明),並請確認陳春在繼承人部分之聲
明是否更正為「債務人陳能宗即陳春在之繼承人、陳明祥即
陳春在之繼承人等2人應於繼承陳春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
人連帶給付....」,倘不更正,請提出請求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