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2號
債 權 人 林廷翰

上列債權人林廷翰因與債務人謝翔昱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林
廷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