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劉沛渝即劉沛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2,13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劉沛瑜於民國104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
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
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
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
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
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
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
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
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㈡緣相對人劉沛瑜於民國10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,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已結算未受償
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
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
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
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
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
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
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
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
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
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
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
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
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14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236元 劉沛瑜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990% 002 新臺幣15790元 劉沛瑜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003 新臺幣49113元 劉沛瑜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劉沛渝即劉沛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2,13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劉沛瑜於民國104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
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
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
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
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
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
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
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
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㈡緣相對人劉沛瑜於民國10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,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已結算未受償
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
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
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
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
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
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
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
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
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
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
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
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
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14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236元 劉沛瑜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990% 002 新臺幣15790元 劉沛瑜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003 新臺幣49113元 劉沛瑜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