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9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93號
債 權 人 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又瑋


上列債權人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約翰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6,依據為何?(依民法第203
條之規定,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,其
利息之請求,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故如無依據,
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)
二、請釋明欠費明細中第15點得請求新臺幣3,532元之詳細計算
式及得請求民國114年1月28日至114年7月27日止之公共電費
依據為何?(租賃契約似從114年7月28日起開始起算)如無法
釋明,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