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25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5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詹傑程
詹輪淵
林珍
一、債務人林珍、詹傑程、詹輪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
,00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詹傑程於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詹輪淵、林珍為連
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
款借據一份,債權人於103年至104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
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2筆,共計新臺幣98,928元。借
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義務兵役
服役期滿後滿一年(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)之次日起開始
分96期,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遲
延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
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
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
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
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詹傑程自民國113年12月2
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8,009元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
債務人詹輪淵、林珍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
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25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009元 林珍、詹傑程、詹輪淵 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2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58009元 林珍、詹傑程、詹輪淵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009元 林珍、詹傑程、詹輪淵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114年度司促字第1225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詹傑程
詹輪淵
林珍
一、債務人林珍、詹傑程、詹輪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
,00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詹傑程於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詹輪淵、林珍為連
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
款借據一份,債權人於103年至104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
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2筆,共計新臺幣98,928元。借
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義務兵役
服役期滿後滿一年(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)之次日起開始
分96期,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遲
延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
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
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
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
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詹傑程自民國113年12月2
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8,009元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
債務人詹輪淵、林珍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
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25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009元 林珍、詹傑程、詹輪淵 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2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58009元 林珍、詹傑程、詹輪淵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009元 林珍、詹傑程、詹輪淵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