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1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債 務 人 詹益堯即詹益沛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詹益成即詹益沛之繼承人


上一監護人 詹婷匀

債 務 人 詹益森即詹益沛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益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167,578元,及其中新臺幣149,228元自民國99年
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
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,及違約金新臺幣1,200元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詹
益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