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33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35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黄雙惠即林黄雙惠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,754元,及自民國94年7月2
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息,
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,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50元,延滯第
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
違約金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,364元,及自民國100年3月
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息
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
之利息,並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超過6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,319元,及自民國100年3月
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
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,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50元,延滯第2
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,182元,及自民國100年5月
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
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,暨按月加計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以3期為限。
五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八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