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3號
債 權 人 丁先佑
上列債權人丁先佑因與債務人王云妘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丁
先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對話紀錄之相對人王云妘確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或提
供拍攝圖1身分證資料之對話截圖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王云妘(地址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0000號)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