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40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03號
債 權 人 顏吟竹
上列債權人顏吟竹因與債務人邱冠彰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顏
吟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補正債權新臺幣115,000元之債權證明及明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03號
債 權 人 顏吟竹
上列債權人顏吟竹因與債務人邱冠彰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顏
吟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補正債權新臺幣115,000元之債權證明及明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