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
債 權 人 賴正偉
上列債權人賴正偉因與債務人林献堂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賴
正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確認系爭支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
,請具狀更正之。(查系爭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
,本件支票依其退票理由單所示,應依退票日起算利息)。
三、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載,併聲請更之。(經合計表金額為2
,645,500元,與請求金額未符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本票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43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退票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114年10月9日 567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0月10日 114年10月21日 AD0000000 002 114年9月13日 813,50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14日 114年10月21日 AD0000000 003 114年10月15日 456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0月16日 114年10月21日 AD0000000 004 114年10月9日 281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0月10日 114年10月21日 AD0000000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
債 權 人 賴正偉
上列債權人賴正偉因與債務人林献堂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賴
正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確認系爭支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
,請具狀更正之。(查系爭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
,本件支票依其退票理由單所示,應依退票日起算利息)。
三、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載,併聲請更之。(經合計表金額為2
,645,500元,與請求金額未符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本票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43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退票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114年10月9日 567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0月10日 114年10月21日 AD0000000 002 114年9月13日 813,50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14日 114年10月21日 AD0000000 003 114年10月15日 456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0月16日 114年10月21日 AD0000000 004 114年10月9日 281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0月10日 114年10月21日 A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