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6號
債 權 人 陳靜湞
上列債權人陳靜湞因與債務人張滋云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陳
靜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(債權人雖另提出裁判費減半聲明書,主張依據法院收費法
第19條第1項裁判費應減半徵收等語,惟經查無上開法源依
據,縱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,債權人
得暫免繳納者為各審訴訟費及強制執行費,不包括支付命令
之裁判費在內,故債權人所請,無從准許,債權人仍應依法
繳納裁判費)。
二、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如未
約定清償期,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,應更正為「自支付
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」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6號
債 權 人 陳靜湞
上列債權人陳靜湞因與債務人張滋云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陳
靜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(債權人雖另提出裁判費減半聲明書,主張依據法院收費法
第19條第1項裁判費應減半徵收等語,惟經查無上開法源依
據,縱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,債權人
得暫免繳納者為各審訴訟費及強制執行費,不包括支付命令
之裁判費在內,故債權人所請,無從准許,債權人仍應依法
繳納裁判費)。
二、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如未
約定清償期,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,應更正為「自支付
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」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