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8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
債 務 人 張徽熊
張敏峻
韓昌哲
一、債務人張徽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9,300元,及如附表
編號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張徽熊之財產強制
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張敏峻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務人張徽熊、張敏峻、韓昌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
3,382,201元,及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438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% (起至清償日止) 一 159,300元 114年7月17日 3.819 114年8月18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二 2,345,864元 114年7月17日 3.819 114年8月18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 三 1,036,337元 114年7月17日 5.519 114年8月18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8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
債 務 人 張徽熊
張敏峻
韓昌哲
一、債務人張徽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9,300元,及如附表
編號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張徽熊之財產強制
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張敏峻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務人張徽熊、張敏峻、韓昌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
3,382,201元,及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438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% (起至清償日止) 一 159,300元 114年7月17日 3.819 114年8月18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二 2,345,864元 114年7月17日 3.819 114年8月18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 三 1,036,337元 114年7月17日 5.519 114年8月18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