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
債 權 人 顏志坤
上列債權人顏志坤因與債務人王惟寬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顏
志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(如借據、匯款紀錄等)。
二、請釋明新台幣55,000元何以再加2,065元債權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