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49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94號
債 權 人 江建良
上列債權人江建良因與債務人顏晟貿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江
建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6,依據為何?(依民法第203
條之規定,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,其
利息之請求,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故如無依據,
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