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陳明圳


債 務 人 鄭家旗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564,668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27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(新臺幣) (民國) (%) (民國) 001 400,841元 113年11月30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止 3.639 113年11月30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.639%計算違約金 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70 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.97%計算違約金 002 383,338元 113年11月30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止 3.639 114年11月30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.639%計算違約金 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70 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.97%計算違約金 003 500,000元 113年9月29日起至114年3月29日止(半年繳息) 3.639 114年3月29日起至114年9月29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.639%計算違約金(半年繳息) 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(半年繳息) 3.970 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.97%計算違約金(半年繳息) 004 100,000元 113年9月30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3.639 113年9月30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.639%計算違約金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70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.97%計算違約金 005 179,989元 113年9月30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3.639 113年9月30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.639%計算違約金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70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.97%計算違約金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