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
債 權 人 李佩珊
張宸毓

上列債權人李佩珊等二人因與債務人蘇楠淞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已交付債務人蘇楠淞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、300萬
元及618萬元借款之相關資料(如匯款或轉帳等紀錄、債務人
簽領之收據或其他形式上足以認定經債務人收受款項之相關
紀錄)。
二、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(民法第207條本文)。請釋明
請求200萬元、300萬元借款所生利息(依序為72萬元、108
萬元)得再給付利息(年息百分之5)之相關依據,並請提
出相關釋明文件;如不能釋明,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