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
債 權 人 李佩珊
張宸毓
債 務 人 蘇楠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中關於債務人蘇楠淞居所「雲林縣○○市○○里
○○0○00號」、「雲林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00○00號」之記載,應依序更
正為「雲林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0○00號」、「雲林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00○00
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、正本,
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須附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
債 權 人 李佩珊
張宸毓
債 務 人 蘇楠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中關於債務人蘇楠淞居所「雲林縣○○市○○里
○○0○00號」、「雲林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00○00號」之記載,應依序更
正為「雲林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0○00號」、「雲林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00○00
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、正本,
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須附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