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許月京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已取得對債務人黃許月京之執行名義,復聲請本件支付
命令之原因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