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6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債 務 人 凃傑勛
一、債務人凃傑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,019元,及自民國1
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61計算之利息
,暨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2期計收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,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
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
二、債務人凃傑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1,731元,及自民國1
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
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
新臺幣500元,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次違
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
三、債務人凃傑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,318元,及自民國11
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
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
新臺幣500元,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次違
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
四、債務人凃傑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,043元,及自民國11
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.9計算之利息,
暨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
金新臺幣500元,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次
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
五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八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6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債 務 人 凃傑勛
一、債務人凃傑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,019元,及自民國1
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61計算之利息
,暨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2期計收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,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
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
二、債務人凃傑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1,731元,及自民國1
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
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
新臺幣500元,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次違
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
三、債務人凃傑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,318元,及自民國11
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
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
新臺幣500元,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次違
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
四、債務人凃傑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,043元,及自民國11
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.9計算之利息,
暨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
金新臺幣500元,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,每次
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
五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八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