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
債 權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


上列債權人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建銘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陳建銘向貴公司購買蛋雞飼料之相關資料(須
有貴公司有代表權人及債務人之簽章)、貴公司已對債務人
出貨之相關資料(須有貴公司代表權人之簽章)、債務人之收
貨資料(須有債務人之簽章),以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