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5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代 理 人 尤志田
債 務 人 葉宥宏


一、債務人葉宥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6,000元,並自民國1
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3期。
二、債務人葉宥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,127元,及自民國11
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99計算之利息,
並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
幣3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3期。
三、債務人葉宥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1,491元,及自民國1
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38計算之利息,
並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
幣3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3期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