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林岳樺
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久富實業股份
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
項:
一、請提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得為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(
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
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,不得為任何保證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