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劉遊燕
債 務 人 張辰豪(即張東屏之繼承人)
張子庭(即張東屏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張辰豪、張子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東屏之遺產範圍
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,496元,及自民國99年1月27
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民
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東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劉遊燕
債 務 人 張辰豪(即張東屏之繼承人)
張子庭(即張東屏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張辰豪、張子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東屏之遺產範圍
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,496元,及自民國99年1月27
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民
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東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