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蘇尤如


債 務 人 徐筑恩




一、債務人徐筑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,879元,及自民國11
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
並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─查債務人徐伯銓於民國102年2月8日經
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戶政事務所,顯屬應依公示送
達為之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,債權人對債務人徐
伯銓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