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李承潔
龔恒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李承潔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龔恒慧為
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
元,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款人出
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8筆,合計新臺幣373
,006元。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
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
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於最後教育階
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,
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
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。如因逾期依
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
列催收款項之日(114年2月13日)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
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(二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
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
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詎債務人李承潔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,
並未依約履行,尚結欠如[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]欄所
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
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龔恒慧既為連
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4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642元 李承潔、龔恒慧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68642元 李承潔、龔恒慧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642元 李承潔、龔恒慧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114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李承潔
龔恒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李承潔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龔恒慧為
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
元,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款人出
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8筆,合計新臺幣373
,006元。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
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
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於最後教育階
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,
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
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。如因逾期依
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
列催收款項之日(114年2月13日)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
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(二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
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
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詎債務人李承潔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,
並未依約履行,尚結欠如[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]欄所
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
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龔恒慧既為連
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4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642元 李承潔、龔恒慧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68642元 李承潔、龔恒慧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642元 李承潔、龔恒慧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