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1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阮聿萱


郭洧溱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零貳元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阮聿萱於民國(下同)111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
專科學校時,邀同債務人郭洧溱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
貸款,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
整,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10,603
元,因家庭年收入達1,140,000元,須於借款期間按月
自行負擔部分利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
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
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超過六
個月以上者,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9月01日起,未履約攤還自
付利息,本息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98,202元及請求事項
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
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。
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
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