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
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
債 務 人 謝茂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,944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
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滯
納金新臺幣3,9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5,594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,254元,及自民國112年12
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
滯納金新臺幣1,8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,025元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
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
債 務 人 謝茂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,944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
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滯
納金新臺幣3,9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5,594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,254元,及自民國112年12
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
滯納金新臺幣1,8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,025元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