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洪銓罄即洪瑋辰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9,12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起至清償日止) 年利率 (%) 違約金 期間及年利率 001 119,121元 113年12月9日 13.31 1.逾期在3個月內,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,按週年利率1.331%計算。 自114年1月10日日起至114年2月9日止,以新臺幣2,115元按週年利率1.331%計算。 自114年2月10日日起至114年3月9日止,以新臺幣4,253元按週年利率1.331%計算。 自114年3月10日日起至114年4月9日止,以新臺幣6,415元按週年利率1.331%計算。 2.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19,121元,自114年4月10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31%計算。 3.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19,121元,自114年7月10日起至114年10月9日止,按週年利率2.62%計算。 4.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。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