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5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莊月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
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
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莊月珍於民國92年6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
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
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
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。欠款本金為新
臺幣92,811元整,及其中新臺幣78,166元自民國93年
9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
71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3年9月22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。
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
帳合計新臺幣92,811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
項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,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
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。茲為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
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5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莊月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
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
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莊月珍於民國92年6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
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
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
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。欠款本金為新
臺幣92,811元整,及其中新臺幣78,166元自民國93年
9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
71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3年9月22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。
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
帳合計新臺幣92,811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
項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,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
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。茲為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
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