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16號
債 權 人 張秉峰

上列債權人張秉峰因與債務人柯錩輝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張
秉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,倘無提出請確認是
否更正請求之利率為法定利率即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柯錩輝(住彰化縣○○鎮鎮○里○○路00巷00號之最
新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