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1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19號
債 權 人 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建鋒



上列債權人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文章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