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7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70號
債 權 人 朱翊霆
上列債權人朱翊霆因與債務人周育豪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朱
翊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114年度司促字第370號
債 權 人 朱翊霆
上列債權人朱翊霆因與債務人周育豪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朱
翊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