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7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73號
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


上列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貴香等二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表明請求違約金之起訖期日。
三、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「連帶」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