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7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74號
債 權 人 外交部
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
上列債權人外交部因與債務人洪啟文即洪稜周間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外交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
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