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8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4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楊春枝
債 務 人 林健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5,01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附表一:利息及違約金 114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 號 (新臺幣) 001 225,011元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。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付違約金,超過6個月部分,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付違約金。
附表二: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編號 基準利率(%) 請求利率(%) 備註 001 1.72 1.915 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113年5月9日。 002 3.309 3.639 民國113年5月10日起,逾期6個月以內者。 003 3.309 3.970 逾期6個月者,其超過6個月部分 。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384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楊春枝
債 務 人 林健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5,01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附表一:利息及違約金 114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 號 (新臺幣) 001 225,011元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。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付違約金,超過6個月部分,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付違約金。
附表二: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編號 基準利率(%) 請求利率(%) 備註 001 1.72 1.915 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113年5月9日。 002 3.309 3.639 民國113年5月10日起,逾期6個月以內者。 003 3.309 3.970 逾期6個月者,其超過6個月部分 。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