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0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01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盧宛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3,637元,及自民國95年5月
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
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,410元,及自民國95年9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,929元,及自民國95年4月2
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息,
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,970元,及自民國95年8月3
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99計算之利息,並自95
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五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,180元,及自民國95年5月2
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
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,並自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六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七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八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九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01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盧宛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3,637元,及自民國95年5月
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
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,410元,及自民國95年9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,929元,及自民國95年4月2
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息,
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,970元,及自民國95年8月3
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99計算之利息,並自95
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五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,180元,及自民國95年5月2
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
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,並自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六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七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八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九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