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5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59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藍世雄


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因與債務人吳慧君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件請求利率、違約金計算方式之釋明文件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